哈密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行为规范:
**条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,规范代理记账业务,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委托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,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,适用本办法。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,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。本办法所称委托人,是指委托会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。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,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。第三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,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**财政部门(以下简称审批机关)批准,并发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《代理记账许可证》。具体审批权限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**财政部门确定。
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,除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三人以上;(2)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;(3)有固定办公场所;(4)有健全的代理记账行业,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。
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,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,并附下列材料:(一)代理协议或者章程;(二)从业人员的**明和会计资格证明,以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;(3)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持《会计执业资格证书》的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在本机构专职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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